书法艺术地位确立的宣告
——崔援对草书形态美的赞颂
崔缓(78^-143),字子玉,官至济北相,通天官历数,京房《易氏》,诸儒宗之。工书,尤善章草,师承杜度,世人并称“崔、杜"。
东汉崔缓的《草书势》,是目前所能见到的时代最早的一篇书法专论,作为中国书法理论史卷的开卷之作,从它的出现到它所阐发的内容,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和价值。
东汉是中国书法史上第一个书法艺术的繁盛期,也是书法逐渐摆脱实用而具备了独立艺术品格的时期.其间书家辈出,万众宗仰,巨碑摩崖,几遍天下,君臣士子,喜爱、研习书法蔚成风气.人们乐此不疲地探讨书法的形态美(见赵壹《非草书》),促进了以隶书、草书为主体的书法艺术蓬勃的发展,并给人们带了巨大的美感享受。这样,赞颂书法形态美的鉴赏文字便应运而生了.正如任何一种文艺门类的成熟都要具备与其实践相应的理论研究那样,《草书势》的出现,标志着中国书法艺术发展到了自觉的阶段.尽管它只是对一种书体的鉴赏之作,尽管其主要内容只是对书法形态美的形容比况,但它引发出来的却是一部波澜壮阔的中国书法理论史,是作为中国传统文化表征的整个中国书学,所以《草书势》在中国书学史上的开创之功实在是巨大的。
那么中国书法理论史上的第一篇书论何以竟是对草书而非当时已出现的其他书体的鉴赏呢?这是因为草书(当时是章草)是今文字中出现最早的字体之一,它从草篆、秦隶而来,作为非官方的赴急字体,其形成几乎与汉隶同步。许慎《说文解字叙》称“汉兴有草书”。这是确实的.在汉代,草书与官方的正体—汉隶,成为最兴盛的通行字体。更重要的原因,则在于草书字体与篆、隶相比,有着更高的艺术素质以及更强的表情性与感染力。草书体势不像篆书那要受具象的束缚,也不像隶书那样平直刻板,它奇异飞动,变化多端,既能自由地展现自然美,又能生动地表现人的精神美.它可以摆脱实用书写,以自己独特的美感给人以充分的审美愉悦,从而在各种字体—包括后来的行书、楷书—中最受人们的青睐与尊崇.试看汉代书家或善篆、或善隶、或善草,而最先以书法名世的,却是杜度、崔暖、张芝等三位草书大家,且被冠以“圣”、“贤”之名(杜度号“草贤”、张芝号“草圣"),可知草书与草书家在当时的独特地位。正如清代刘熙载所说:“书家无篆圣、隶圣,而有草圣。盖草之道干变万化,执持寻逐,失之愈远,非神明自得者,孰能止于至善耶。”正是由于草书具有这种超越各种字体的艺术品格,因而使它在中国书法由实用书写升华为一门艺术的过程中起到了突破性的先导作用,这也正是中国书论史上标志书法艺术自觉的首篇书论竟然是对草书的赞颂的道理。
《草书势》的开头,在叙述了隶书形成的社会原因之后,就转入对草书字体的说明,行文看似突兀,其实正是对汉代隶、草两体盛行的切实反映。关于草书,崔氏首先指出其“简略”的特点,以及“用于卒迫,兼功并用,爱日省力”的独特功用与优长,说明草书也是社会应用的产物。“纯俭之变,岂必古式”,是说草书这种新兴字体质朴简约,不必以古法去限制它,这反映了作者通达的发展观。接着,文章着重对草书的艺术形态做了扼要的理性概括与详细的形容描绘。“观其法象,俯仰有仪”,草书的字势高低起伏,变化万千,却又有一定的法则,这就是“方不中矩,圆不副规”,即草书的形体不像篆、隶等静态字体那样中规中矩,而是变动不居,以歌为正。这就道出了草书作为动态字体的特色。对于草书的动态,崔氏从宏观上对它的蓄势、发势、收势依次进行了描述。这既指一个字起笔、运笔到收笔,更指全篇动态展现的全过程.其中以“兽跤鸟踌”、“狡兔暴骇”描绘蓄势的寓动于静,引而未发,以“黝黭黑南驻,状似连珠”、“畜怒佛郁,放逸生奇”、“凌邃惴漂”,“据搞临危”、“蜩螗挶枝”等,描绘发势的连绵流贯、奋张放纵、险侧奇丽;以“杜伯抽毒”,“腾蛇赴穴”描绘收势的挺耸峭拔、余韵不绝。最后总写草书摧毁一切的整体气势(“摧焉若阻岑崩崖")及精细微妙的法度(“一画不可移").并进而指出草书最精微美妙之处在于其触遇生变而不可预定的随机性(“几微要妙,临时从宜")。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人们评论《草书势》,多以其中“畜怒怫郁”、“凌邃惴慓”两句,认定崔氏“指出了书法能够表现创作者情绪与意志的特征”,其实文中所有形容比况都只在描绘草书形态的各种美感而已,这两句也不过是写对草书怒张与险侧的感受,并未涉及书家性情的抒发间题。统观东汉至两晋众多的书势、书状类书论,均是描述不同书体的形态美,而无一语道及书法的表情性,这正是中国书论在早期“尚象”阶段的特点。直至南梁萧衍的《草书状》中始有“传志意于君子,报款曲于人间”两句,然而这已是东晋以后趋于“尚意”阶段的书论著述了。
总之,作为草书大家,崔缓在《草书势》中写出了他对草书艺术形态的审美感受,肯定了草书的艺术品质,实际上就是确认了中国书法于实用之外具有供人欣赏、使人愉悦的艺术品质,从而确立了中国书法的艺术地位,这是它的重要贡献。
《草书势》对中国书法理论的又一贡献,是它提出了“法象”的概念。文中说:“观其法象,俯仰有仪。方不中矩.圆不副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