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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生平
董必武(1886年3月5日-1975年4月2日),原名董贤琮,又名董用威,号壁伍,湖北省黄安(今红安)县人,中国共产党的模范的领导者,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之一,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家和法学家,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成员和国家的重要领导人。
董必武把毕生的精力,献给了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党和人民永远怀念他。
一、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创建者和早期领导者
1886年3月5日,董必武同志出生于湖北省黄安县(今红安县)一个清贫的教书先生家庭。他自幼受到良好的启蒙教育,17岁时考中秀才。青少年时期的董必武同志,目睹清朝政府的腐朽专制和西方列强对中国人民的欺压掠夺,立志救国救民。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董必武同志毅然奔赴武昌投入战斗,从一个晚清秀才成为坚定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主义者,从此走上为中国人民解放事业不懈奋斗的职业革命家道路。他追随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先后加入同盟会和中华革命党,参加辛亥革命和反对北洋军阀袁世凯的斗争。然而,辛亥革命后中国社会的黑暗让他苦闷痛心,“触于眼帘,即市井萧条,民气沮丧,沉郁惨淡,人以幸生苟免为心”。董必武同志走上重新探求救国救民真理的道路。
在俄国十月革命影响下,董必武同志开始学习马列主义。他与李汉俊等人讨论俄国革命和布尔什维主义,得出中国革命“必须走列宁的道路”的结论。五四运动爆发后,他在上海参加这场反帝爱国运动,从中看到了民众行动起来的伟大力量,看到了中华民族新的希望。
1919年8月,董必武同志从上海回到武汉,创办私立武汉中学。他通过恽代英同志主办的利群书社,设法为学生购买《新青年》《湘江评论》等进步书刊,邀请李汉俊、钱亦石、恽代英等人到学校演讲,传播和宣传革命思想,使这所学校成为培养新型革命人才的摇篮。
在上海共产党早期组织的指导下,1920年秋,董必武同志与陈潭秋等同志创建了武汉共产党早期组织。随后,在武汉建立社会主义青年团、马克思学说研究会,组织妇女读书会、青年读书会,传播新思想,并派得力同志到工人中去,举办夜校、识字班,向工人宣传马列主义。在董必武等同志组织领导下,武汉地区的革命活动逐渐活跃起来。
1921年七八月间,董必武同志出席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成为党的创始人之一。党成立后,董必武同志任中共武汉区执委会委员和湖北区执委会委员。在他和区委同志的组织领导下,武汉成为近代工人运动的策源地之一,爆发了著名的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湖北农民运动也蓬勃发展起来,同湖南农民运动交相辉映,形成强大的革命声势,对推动北伐战争胜利进军、促进大革命迅速向长江流域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1927年,蒋介石、汪精卫相继背叛革命,轰轰烈烈的大革命遭到失败。8月1日,中国共产党领导举行南昌起义。董必武同志与宋庆龄、邓演达、毛泽东等22人联名发表《中央委员宣言》,痛斥蒋、汪,号召进行坚决斗争。11月,中共鄂东特委举行黄麻起义,以董必武同志的名义出布告、发传单,号召工农开展武装斗争。在白色恐怖日益严重的情况下,董必武同志根据党的指示东渡日本。1928年,党组织派他到苏联学习。1932年回国后进入中央革命根据地,先后担任马克思共产主义学校教务长、副校长,中央党务委员会书记、最高法院院长等职,为中央苏区的干部教育、纪检监察工作和法制建设付出大量辛劳。1934年10月,年近半百的董必武同志参加长征,他以超凡的勇气和毅力,率领包括数十名红军女战士在内的后勤部卫生队干部休养连百余人,历经千难万险,走完长征路。到达陕北后,他担任中央党校校长,为迎接全国抗日战争的到来培养了大批领导骨干。
二、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卓越领导者
董必武同志是国民党的元老,又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领导人,从两次国共合作到新中国成立前后,他以丰富的统一战线的理论和实践,为推进中国革命胜利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
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董必武同志在国民党中央、湖北省党部和政府内均担任要职。他坚决贯彻中共三届一中全会提出的“努力站在国民党中心地位”的方针,坚持共产党的独立性,使共产党人在统一战线中发挥了中坚作用。他充分利用改组后的国民党这个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吸收各界人士参加革命活动,把湖北国民党组织建设成为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革命联盟,使武汉成为北伐战争后期国共合作的重要舞台。
全国抗日战争时期,董必武同志作为中共代表团的成员和中共中央长江局、南方局的主要领导人之一,长期在国民党统治区工作。他与周恩来等同志一道,忠实贯彻中共中央制定的全面抗战路线,坚决执行中国共产党抗战、团结、进步的方针,为巩固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他领导创办党在国统区的机关报《新华日报》,大力宣传全民族团结抗战;他结交于右任等国民党上层人士和国民党地方实力派,努力争取他们团结抗战;他支持和帮助中国民主政团同盟等民主党派的建立和发展;他利用国民参政会这个阵地,千方百计争取人民民主权利,反对国民党独裁专制。1945年4月,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即将取得胜利前夕,他作为中国共产党代表参加中国代表团,赴美国出席联合国制宪会议。期间,他广泛联系华侨华人,做了大量海外统一战线工作。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面临着两种命运、两个前途的抉择。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和平、民主、团结的方针,争取光明的前途,重庆谈判之后,董必武同志作为中共代表团成员继续参加国共谈判,参加政治协商会议,为争取和平民主、制止内战,同国民党当局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他与各民主党派及爱国民主人士进行广泛深入的接触,主动拜访黄炎培、张澜、陶行知、李公朴等社会知名人士,向他们阐明中共的方针政策,交换对召开政协会议的意见,在重大问题上统一认识、协调行动。国民党政府迁回南京后,董必武同志与周恩来等同志率中共代表团到南京,继续为争取和平民主、反对内战独裁进行艰苦细致的工作。蒋介石发动全面内战后,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周恩来同志返回延安,董必武同志仍留在南京,在极其复杂困难的条件下保持同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的联系,同时重视做好国民党上层人士及国民党军官的工作,有力推动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不断发展壮大。
三、新中国的重要缔造者和奠基人
随着全国解放战争的胜利推进,中共中央着手筹备建立全国性政权的工作。1948年5月,中共中央决定晋察冀、晋冀鲁豫两解放区合并为华北解放区,成立华北联合行政委员会,由董必武同志担任主席。8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召开,9月,成立了由董必武同志任主席的华北人民政府。他领导华北人民政府积极有序地建立各级人民民主政权,恢复发展生产,发展文化教育,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财经工作。经过努力,华北人民政府建立起系统的政权机构,积累了丰富的政权建设经验,培养了大批开展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发展文化教育事业的干部和人才,为中央人民政府的建立做了多方面的重要准备。华北人民政府成为中央人民政府的雏形。
1949年3月党的七届二中全会集中讨论了夺取全国胜利和筹建新中国的问题。在此之前,董必武同志率领华北人民政府机关迁到北平。他多次接待陆续到达北平的民主人士和各界代表,商谈建立新中国的问题。他代表中共中央或华北人民政府多次出席农业界、妇女界、青年界、文学艺术界的全国性会议,要求各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更好地开展工作。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上,他领导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为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做了法律上的重要准备。
新中国成立之际,董必武同志已经63岁。1949年10月1日,他站在毛泽东同志身边,参加了举世瞩目的开国大典。新中国成立后,他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职务,为新中国的巩固、建设和发展竭诚尽智、鞠躬尽瘁。
四、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开拓者
董必武同志长期在政法领域耕耘劳作。他1914年留学日本大学 [10],攻读法律专业。大革命时期,他在湖北主持制定《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支持农民运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他曾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新中国成立后,他任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等职,为新中国法制建设作出了开创性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面临着创建人民新法制的艰巨任务。董必武同志领导政治法律委员会做了大量艰巨细致的工作。他领导出版《中央政法公报》,交流信息,指导工作;他提出并领导召开全国经济保卫工作会议、全国治安行政工作会议、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等全国性专业会议,准确阐述法制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对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作用;他主持起草《政务院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就人民司法工作的性质、任务及一系列具体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成为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司法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他主持制定《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重要法律;他领导建立各项审判制度,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为实现审判公平公正而不懈努力;他领导成立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等学术团体,促进法学学科的建设发展。
董必武同志强调依法办事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新中国成立后,在百废待兴、百业待举的情况下,他首先想到的是要有完备的法律,“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他强调制定法律之后,“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反对一切随便不按规定办事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这些论述,充分体现了董必武同志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的正确主张和远见卓识。
董必武同志强调加强党对法制建设和法制工作的领导。他指出,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我们一切工作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对党的领导不能有丝毫动摇。党委应该考虑整个工作的原则、方针、政策,法院应该向党委请示的是如何把政策应用到具体工作中去。他主张要在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前提下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作为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因独立审判对党闹独立,一切方针、政策都需要党的领导,要向党请示报告。这些论述,正确阐明了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对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实施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董必武同志强调要大力培养法律人才。他认为,创建并发展新中国的法制,必须首先培养人才,要开拓出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法学教育路子。他领导对旧司法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领导筹建中央和各大区的政法干部学校,为建立法律人才教育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上世纪50年代高等学校院系调整时,他亲自过问北京大学等综合性大学法律系的恢复和重建工作,提出很有价值的建议。在他的关心指导下,新中国成立短短几年内,就迅速创建了一套适合当时中国需要的多层次、多途径培养各种法律人才的教育系统,为实施依法办事、加强法治建设奠定了最初的人才基础。
1975年4月2日,董必武同志在北京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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