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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论党(下)
第四,关于党的群众路线问题
在党章的总纲上和条文上,都特别强调了党的群众路线,这也是这次修改党章的一个特点。因为党的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的政治路线,也是我们党的根本的组织路线。这就是说,我们党的一切组织与一切工作必须密切地与群众相结合。
毛泽东同志屡次指示我们,在一切工作中要采取群众路线。他在向这次大会的报告中,又以极恳切的词句指示我们,要根据群众路线去进行工作。他说:我们共产党人与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是我们区别于任何其他政党的一个显著的标帜。他要我们:“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201〕。他要我们同志明了:“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202〕要我们同志明了:“只要我们依靠人民,坚决地相信人民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因而信任人民,和人民打成一片”〔203〕,我们就是不可战胜的。他说:“在一切工作中,命令主义是错误的,因为它超过群众的觉悟程度,违反了群众的自愿原则,害了急性病。”又说:“在一切工作中,尾巴主义也是错误的,因为它落后于群众的觉悟程度,违反了领导群众前进一步的原则,害了慢性病。”〔204〕所有毛泽东同志的这些指示,都是极端重要的,每个同志都必须细心领会和切实执行。
我们的这种群众路线,是只有无产阶级的政党才能具有的。我们的群众路线,也就是阶级路线,就是无产阶级的群众路线。我们对人民群众的这种观点,我们与人民群众的这种关系,是和一切剥削阶级对待人民群众的观点及其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根本不相同的。
我们完全懂得:人民群众的先锋队在人民群众解放斗争的全部过程中所起的决定的作用。人民群众必须有自己的先锋队,而且必须有如我们党这种性质的先锋队,人民群众的彻底解放,才是可能的。人民群众如果没有自己的这种性质的先锋队,就将使人民群众没有革命的领导,而如果没有这种领导,就将使人民群众的革命事业遭受失败。中国人民只有在我们党的坚强而正确的领导之下,只有依照我们党所指出的政治方向奋斗,才能获得自己的彻底解放。
这是一方面。
在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先锋队必须与人民群众建立正确的密切的关系。它必须在各方面,首先在政治上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用正确的态度去对待人民群众,必须用正确的方法去领导人民群众,然后先锋队才能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否则,先锋队是完全可能脱离人民群众的。而先锋队如果脱离人民群众,就不能成其为人民的先锋队,就不独不能实现它解放人民群众的任务,而且有直接被敌人消灭的危险。这就是说,人民群众的先锋队在一切工作中必须有彻底的明确的联系群众的路线。
在一些什么重要情形下,先锋队就要脱离人民群众呢?
首先,就是先锋队如果不能履行自己当作人民先锋队的应有职责,不能在一切时期和一切情况下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不能及时提出正确的任务、政策及工作作风,不能坚持真理,不能在有错误时及时修正错误,那就要脱离人民群众。这就是说,尾巴主义、自流主义,是要脱离人民群众的。
在我们党内,公开的自发论,公开主张追随群众自发运动的尾巴主义“理论”,公开主张不要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理论”,是还没有的。但是一九二四年——一九二七年革命后期的陈独秀主义和抗战初期的投降主义,就是一种尾巴主义,它们远远落在当时人民群众革命运动的后面,不能提出代表人民群众并鼓励人民群众前进的正确的任务、政策及工作作风,因而脱离人民群众,使革命受到损失或失败。此外,还有些同志在各种工作中有尾巴主义这类性质的错误。比如,有些同志在实际工作中,不把党看作是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而把党看作是军队的、政府党团的或职工会的附属品。另有些同志在工作中疲塌,老一套,安于现状,任其自流,丧失上进心,而不根据当时当地群众的情况,提出正确的任务、政策与工作作风,率领群众力求前进,违反领导群众前进一步的原则,迁就群众中落后的意见,把自己降到普通工人、农民甚至落后分子的水平,失去先锋队的作用。有时又迁就群众中错误的意见,而跟随在群众自发运动的尾巴后面跑,不能对群众实行正确的有远见的领导。这种倾向,是要使我们脱离广大人民群众的,因为人民群众并不需要这样的人来领导自己。
其次,就是先锋队如果不用正确的态度与正确的方法去领导人民群众,不设法使群众在自己的亲身经验中来体会党的口号的正确,因而在党的口号之下行动起来,或者提出了过高的口号、过左的政策,或者提出了当时情况所不能允许的与群众所不能接受的过高的斗争形式、组织形式,那就要脱离人民群众。这就是说,命令主义、冒险主义与关门主义,都是脱离人民群众的。
在我们党内,有些同志是犯过命令主义、冒险主义与关门主义的错误的。比如,有些同志在自己的工作中不对人民群众负责,不相信群众是自己解放自己,而站在人民群众之上,去代替群众斗争,恩赐群众解放,命令群众行动。他们犯了急性病,表面上积极,然而他们不知道怎样才能把党的口号变为群众自己的口号,怎样才能把党所提出的任务变为群众自己的任务。他们不知道如何才能去启发群众的觉悟并适当地等候群众的觉悟,不知道采取许多步骤去使群众自然而然地革命化,而企图用简单的、生硬的、命令的办法强制群众接受党的口号和任务,并强制群众起来行动。他们违反了群众的自愿原则。特别在提出了过高的口号与过左的政策,引起群众的怀疑与不满之时,他们更用强迫命令甚至惩办主义的办法,去推动其工作。其中最恶劣的作法,就是他们每到一地,就去找那里的错误、缺点和坏典型,加以批评、斗争和处罚,以此去吓唬人民和干部,去推进工作;而不去找那里的优点和好典型,加以研究、补充和系统化,奖励那里的英雄和模范工作者,传布好的经验,以鼓励党员和人民前进,同时即可以克服那里的错误、缺点。他们到处打击人,简单地用命令解决一切,不向人民群众学习,不吸收群众中的新发明与新创造,而强迫别人依照他们的办法行动。这种倾向,是要严重地脱离人民群众的,并会引起群众对于他们、以至对于党发生怨恨。
除开上述两种倾向外,官僚主义与军阀主义的倾向也在我们党内有些同志中发生了。这也是严重脱离人民群众的倾向。
官僚主义的倾向,表现在有些同志没有为人民服务的观点,以及对党对人民不负责任的观点。其典型的表现就是:饱食终日,无所用心,只知发号施令,而自己则既不调查,又不研究,也不向群众学习,拒绝群众的批评,抹煞人民的权利,甚至要求人民为他们服务,为了自己的享受,而不惜牺牲群众的利益,劳民伤财,贪污腐化,在群众面前称王称霸等。
军阀主义的倾向,表现在有些同志不了解,我们的军队乃是人民的军队、人民的武力,乃是人民用以战胜敌人解放自己的一个最重要的工具,而把军队看成是超出人民之外,或是站在人民之上的一种特殊势力,甚至把军队看成是可以造成少数个人势力、个人地位的工具。因而他们就把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的作风使用在人民的军队工作中。其特点,首先表现在官兵关系、上下级关系上,用命令主义与惩办主义的办法来统率自己的士兵与部下,而不依靠士兵与部下的自觉与自动。其次,表现在军民关系上,不注意严整部属的群众纪律,不热爱人民,而强迫、打骂人民群众,使军队脱离人民群众。再其次,表现为单纯军事观点,表现在革命军队与革命政府的关系上,企图照军阀那样把军队摆在政府之上,企图以军治政。很明白,这种倾向,与人民军队是根本不相容的。
上述这些脱离群众的错误倾向之所以在我们党内产生,是由于劳动人民的文化程度不高和旧社会剥削阶级的影响,我们党内的小资产阶级成分以及脱离社会生产甚久的成分,常常容易接受这种影响而形成各种脱离群众的倾向。这些倾向的产生,有深刻的社会根源,以至在我们党章的总纲上也提到了它们。将来革命愈扩展,工作愈繁重,我们内部的这些倾向也愈有可能生长。因此,我们应经常和这些倾向作斗争,才能经常保持和巩固我们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应该经常扫地和洗脸,以免这些政治的灰尘、政治的微生物来蒙蔽与侵蚀我们同志的思想和我们党的肌体。
人民群众必须有自己的坚强的先锋队,人民的先锋队必须密切联系于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只有这样,人民群众的解放,才是可能的。因此,我们党——中国人民的先锋队,必须经常清除上述各种脱离人民群众的倾向,而实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路线。所谓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路线,就是党的群众路线,毛泽东同志的群众路线,就是要使我们党与人民群众建立正确关系的路线,就是要使我们党用正确的态度与正确的方法去领导人民群众的路线,就是要使我们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与被领导的群众建立正确关系的路线。
毛泽东同志说:我们党的政策和工作方法应该是从群众中来,又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不但我们党的政治路线,而且我们党的组织路线,都应该是正确地从群众中来的路线,又正确地到群众中去的路线。我们党的正确的政治路线,是与正确的组织路线分不开的。虽然政治路线与组织路线之间,可能发生某些部分的暂时的不调和现象,但不能设想,政治路线是正确的,组织路线却是不正确;反之,组织路线正确了,政治路线却是不正确。要把二者互相孤立起来是不可能的。所谓正确的组织路线,就是党的群众路线,就是我们党的领导骨干和党内党外广大群众密切结合的路线,就是从群众中来又到群众中去的路线,就是指导方法上的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路线。
为了贯彻我们党和毛泽东同志的群众路线,在党章的总纲上和条文上都强调地指出了以下几个群众观点,这几个观点,必须在每一个党员的思想中牢固地建设起来。
第一,就是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观点,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观点。我们党从最初起,就是为了服务于人民而建立的,我们一切党员的一切牺牲、努力和斗争,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福利和解放,而不是为了别的。这就是我们共产党人最大的光荣和最值得骄傲的地方。因此,凡是为了个人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而损害人民利益的观点,都是错误的。我们的一切党员,以及参加我们队伍中的一切人员,只要是忠于职务并多少著有成绩的,也就都是为人民服务的,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不管他们意识到了这一点与否,也不管他们担负的是重要的领导职务,或是普通的战斗员和炊事员、饲养员等职务,他们都是在不同的岗位上,直接或间接为人民服务的,因此,他们都是平等的、光荣的。我们要在一切党员和一切人员中,提高自觉性,使我们一切党员和一切人员都在高度自觉的基础上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第二,就是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我们为人民服务,就要对人民负责,就要在客观上使人民因为我们的服务而获得益处,获得解放,就要力求不犯或少犯错误,免得害了人民,引起人民的损失。凡属是我们提出的任务、政策与工作作风,都应该是正确的,这样才于人民有利;如不正确,即要损害人民的利益,那就要诚恳地进行自我批评,迅速求得改正。就是说,我们要善于为人民服务,要服务得很好,而不要服务得很坏。因此,我们在人民面前,一切都不应采取轻率态度,而应采取严肃的负责的态度。
还必须了解,向人民负责与向自己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即是说,我们党员接受党的领导机关与领导人的命令去进行工作,他们在工作中是要对党的领导机关与领导人负责的,但如果把这种对领导机关负责与对人民负责分开来看,那是错误的。必须对人民群众负责,才算是尽了最后与最大的责任。要理解党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的一致性,凡对人民有利的事业,即是对党有利的事业,每个党员都必须尽力去做。凡对人民不利的事业,即是对党不利的事业,每个党员都必须反对,必须避免。人民的利益,即是党的利益。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党再无自己的特殊利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即是真理的最高标准,即是我们党员一切行动的最高标准。每个党员对人民负责,即是对党负责,对人民不负责,即是对党不负责。要理解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要使二者统一起来,不要使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如果发现自己领导机关与领导人所指示的任务、政策和工作作风有缺点、错误时,即应以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向领导机关与领导人建议改正,要弄清是非,不应马虎敷衍。否则,就是对人民没有负起责任,也就是对党没有负起责任。党的纪律是必须遵守的,党的统一是必须保持的,因为保持我们党的统一与纪律,即是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不能借口对人民负责而破坏党的纪律与统一。但领导机关与领导人的任何缺点、错误,都必须纠正。每一个党员都有责任,也有权利,去帮助领导机关与领导人纠正任何缺点与错误。因为任何缺点与错误,都是对人民不利的,因此也就对党不利。我们党员忠诚的自我批评精神,对自己及对领导机关的错误所采取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态度,以及遵守党的纪律的精神,都是对人民负责的精神。
第三,就是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毛泽东同志经常说:人民群众是真正伟大的,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我们只有依靠了人民群众,才是不可战胜的,只有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真正的历史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马克思早就说过:劳动者是自己解放自己〔147〕。国际歌上说:不是皇帝,不是神仙,也不是英雄豪杰,全靠自己救自己。这就是说,人民群众自己的解放,只有人民群众自己起来斗争,自己起来争取,才能获得,才能保持与巩固;而不是任何群众之外的人所能恩赐、所能给予的,也不是任何群众之外的人能够代替群众去争取的。所以恩赐的观点,代替群众斗争的观点,是错误的。
人民群众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人民群众的解放,必须由群众的自觉与自愿,并且举出自己的先锋队,在先锋队的指导下,自己组织起来,自己去斗争,自己去争取。然后群众才能自觉地去获得斗争的果实,并保持与巩固这种果实。人民群众的敌人,只有人民群众自己起来才能打倒,否则,人民的敌人是不能被打倒的。没有人民群众的真正自觉与真正发动,仅有先锋队的奋斗,人民的解放是不可能的,历史是不会前进的,任何事业都是不能成功的。甚至就是如减租减息〔144〕、变工队、合作社这样有关人民直接利益的事,没有群众的自觉与自动,即使有什么人“恩赐”了减租减息,代替群众把变工队、合作社组织起来,群众还是“明减暗不减”,变工队、合作社也只能是形式的空洞的东西。
我们共产党人的一切事业,都是人民群众的事业。我们的一切纲领与政策,不论是怎样正确,如果没有广大群众的直接的拥护和坚持到底的斗争,都是无法实现的。所以我们的一切,都依靠于、决定于人民群众的自觉与自动,不依靠于群众的自觉与自动,我们将一事无成,费力不讨好。但只要我们依靠于群众的自觉与自动,只要群众有了真正的自觉与真正的发动,又有我们党的正确领导,我们党的一切伟大事业,都一定能获得最后的胜利与成功。因此我们共产党人——人民群众的先锋队,不论去进行任何工作,当着群众还没有自觉时,我们的责任,就是用一切有效的适当的方法去启发群众的自觉,不论如何艰苦,需要如何长久的时间,这首先的第一步的工作,是必须做好的;因为只有做好了这第一步,才能进入第二步,即是当着群众已经有了某种必要的自觉以后,我们的责任,就是去指导群众的行动,指导群众组织起来,斗争起来;在群众组织起来,斗争起来以后,我们再从群众的行动中去启发群众的再自觉。这样,一步一步地引导群众去为党提出的人民群众的基本口号而斗争。我们共产党人,以及一切任何群众中的先进分子和伟大人物,在一切人民群众事业中所起的全部作用,就只有这些。除开这些以外,不能再多一点。如果有人企图在这里再多起一点作用,一切错误都可能由此产生。英雄主义、命令主义、包办代替、恩赐观点等,都可能产生。
共产党人在人民群众的解放事业中,应该到处是、也只能是人民群众的引导者和向导,而不应该是、也不可能是代替人民群众包打天下的“英雄好汉”。人民群众在革命斗争中迫切需要有远见的坚强的引导者与向导,因为这样的引导者和向导,是人民群众争取胜利的必要条件。但是人民群众并不需要代替他们包打天下的“英雄好汉”,因为这种脱离群众的“英雄好汉”不能完成任何人民群众的解放事业。
第四,就是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我们要很好地为群众服务,要去启发群众的自觉,要去指导群众的行动,那我们共产党人必须首先具备一定的条件,必须有预见,对于各种问题必须有预先的计算。就是说,必须是先觉者。只有先觉者,才能觉后觉。我们同志除开完全忠实于人民解放事业,具有充分的热情和牺牲精神之外,还必须有足够的知识,还必须是十分有经验和十分机警,才能很好地去启发群众自觉和指导群众行动,才能很好地为人民服务。为了要使我们有知识、有经验和有预见,我们就必须学习。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学习历史,学习外国人民斗争的经验,可以增加我们的知识。向敌人学习,也可以增加知识。而最重要的,就是向人民群众学习。因为群众的知识、群众的经验是最丰富最实际的,群众的创造能力是最伟大的,所以毛泽东同志常常教导我们,必须首先向群众学习,然后教育群众。只有我们同志虚心地向人民群众学习,把群众的知识和经验集中起来,化为系统的更高的知识,才能够具体地去启发群众的自觉,指导群众的行动。如果不向群众学习,而自作聪明地从脑子中想出一套东西,或生硬地从历史经验与外国经验中搬运一套东西,来启发群众与指导群众,那是一定无用的。为了能够不断地向群众学习,所以我们一刻也不要脱离群众。如果我们从群众中孤立起来,那我们的知识就要受到极大的限制,我们就决不能是聪明的,决不能是有知识有本事的,我们就决不能领导群众。
“平常的人有时竟比某些高级机关更接近真理。”
“要领导我们的事业,只靠我们的经验、领导者的经验,是远远不够的。要正确地领导,就必须以党员群众的经验、工人阶级的经验、劳动群众的经验、所谓‘小人物’的经验来充实领导者的经验。”
为要做到这一步,只有“当领导者和群众保持极密切的联系,领导者和党员群众、和工人阶级、和农民、和劳动知识分子保持极密切的联系时,才能做到这一点。”
“同群众联系,巩固这种联系,下决心倾听群众的呼声,——这就是布尔什维克领导力量强大及其不可战胜的原因。”〔205〕
这是斯大林告诫苏联共产党人的话。这是一条普遍真理。
领导者与领导机关的职责,就是要实行正确的领导,就是要正确地了解情况,正确地抓住中心,提出任务,决定问题,正确地动员与组织群众来实行自己的决定,正确地组织群众来审查自己决定之实行的情形。而为要使这些事情都做得好,就必须向群众学习,必须实行从群众中来,又到群众中去的路线。否则,任何一件领导工作都是做不好的。
这就是向群众学习的观点。
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观点,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的观点,相信群众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向人民群众学习的观点,这一切,就是我们的群众观点,就是人民群众的先进部队对人民群众的观点。我们同志有了这些观点,有了坚固的明确的这些群众观点,才能有明确的工作中的群众路线,才能实行正确的领导。
有些同志只把工会、农会等群众团体的工作,看成是群众工作,但不把其他工作也看成是群众工作,这是错误的。我们党的及我们党所领导的各种工作、各种事业,都是人民群众的事业,并都是(无一项不是)经过人民群众去进行的工作,都应该有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去进行。一切工作都要走群众路线,都要有群众观点。
我们党内的工作,也是群众工作,也要走群众路线。因为党的本身,就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党又只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
我们的军队中的工作,也是群众工作,也要走群众路线。因为军队本身,也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军队又只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
自然,各种工作,各有其特殊的工作方式,不可混同,如工会、农会的工作方式,和党的、军队的工作方式,应该有所区别。但各种工作,都是群众工作。
自然,人民群众不是划一的,各种工作是复杂的。我们同志应从各种工作的岗位上,直接地去为部分的、具体的人民服务(如为一个工厂的工人、一个农村的农民、一个机关的职员、一个部队的士兵服务,以至只为几个人服务等),而汇合于为全中国人民服务的一个共同目标上。因此,我们同志必须正确理解部分与全体的关系,直接进行部分工作与为部分人民服务,间接推进与加强整个革命工作与为全体人民服务。我们同志必须同时具有部分观点与全局观点,只照顾部分不照顾全体,是不对的,只照顾全体不照顾部分,也是不对的。应使部分与全体统一起来。在人民群众部分的暂时的利益与全体的长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使部分的暂时的利益服从全体的长远的利益。这就是说,小道理应该服从大道理,小原则应该服从大原则。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然而,只有当我们同志善于思想,善于在一切具体情况下,正确地区别与配合人民群众的部分利益与根本利益时,才能有彻底的群众路线。否则,就可能自觉与不自觉地只站在部分人民的暂时的利益上,反对多数人民的长远的利益,而从多数人民的长远的利益上脱离人民群众。
在一切群众中,通常总有比较积极的部分及中间状态与落后状态的部分。在最初时期,积极分子总是比较占少数,中间与落后状态的人总是组成为广大的群众。按照群众路线,必须照顾多数,即是必须照顾中间状态与落后状态的群众,否则先进部分就会孤立起来,什么事情也办不好。我们在群众中提出的行动口号以及斗争形式、组织形式等,都必须是中间状态与落后状态的群众能够接受的,所谓启发群众的自觉与自动,主要地就是要去注意启发那些中间与落后状态的群众的自觉与自动。只有中间状态与落后状态的群众有了觉悟,有了热情,起来行动的时候,才能有群众运动。我们必须特别注意教育、团结与组织积极分子,使积极分子成为群众中的领导核心。但是我们绝对不是为了组织积极分子而去组织积极分子的,绝对不能使积极分子从中间与落后状态的群众中孤立起来,而是为了要经过积极分子去吸引与推动中间状态与落后状态的群众,即是为了最广大的群众而去组织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如果中间与落后状态的群众还未自觉,我们就要善于去启发他们,并要善于等待他们;如果我们不愿意等待,而冒冒失失地率领少数积极分子前进,我们就会脱离群众,我们就要失败。
中国的农民占全人口百分之八十,就全国范围来说,所谓照顾人民群众的多数,主要地就是照顾农民。我们的群众观点与农村观点,是密切联系着的。中国的工人阶级在目前情况下,如果看不见中国的农民,如果不着眼于中国农村的解放,是一定不能完成自己的任务的。中国农民群众的文化水平很低,其他群众的文化水平(除知识分子外)也很低,因此,在我们的工作中采取一般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法,采取突破一点,推动全局的方法,就更有必要。指导文化水平很低的群众,仅用一般号召,是决定地不能成功的。因为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总是从亲自看到的、亲自体验到的事情上去理解问题,而不是从我们一般的宣传和口号上去理解问题的。我们必须在工作中突破一点,做出模范,让群众亲自看到、体验到,给群众以典型示范,才能鼓励群众特别是给中间状态与落后状态的群众以理解问题的可能与方便,给他们以信心和勇气,在我们党的口号之下行动起来,成为群众的热潮。近来各地部队工作英雄、劳动英雄与模范工作者之所以发生很大的作用,成为群众中最好的宣传者与组织者,就是因为他们是以群众所熟悉的具体的人物、范例和经验,使群众理解了问题,提高了群众的自觉与自信。中国革命根据地的革命建设事业对于全国人民的教育启发作用,对于提高全国人民的自觉与自信,也是这样。至于领导方面在突破一点的过程中取得具体经验,以加强自己的一般号召,也是这个道理。因为对于群众,如果没有群众所熟悉的具体经验来做一般号召的内容,群众是很难理解的。
我们要照顾全体,照顾多数,不要关门主义与宗派主义。我们要密切联系群众,不要官僚主义与军阀主义。
我们要领导群众前进,但是不要命令主义。我们要密切联系群众,但是不要尾巴主义。我们要从群众原来的水准出发,去提高群众的觉悟,率领群众前进。我们要在自己的工作中,把最高的原则性和与群众最大限度的联系相配合。这就是我们的群众路线。这当然是不容易做到的,但只有如此,才够得上一个好的马克思主义者,才配称为一个好的共产党员。
关于总纲的解释,就是这样。
五关于党内的民主集中制
我们的党,不是许多党员简单的数目字的总和,而是由全体党员按照一定规律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而是党的领导者被领导者的结合体,是党的首脑(中央)、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依照一定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的集中制。
在一个工厂或一个农村中,仅有三个党员在一起,这还不是党的组织,还必须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在通常的情况下,这三个党员中必须有一个是组长,其余两个是组员,即是在各种活动中有一个领导者,两个被领导者,才能成为党的组织。有了这种组织,就产生出新的力量。无产阶级的力量,就在于组织。
党内民主的集中制,照党章规定,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它反映党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反映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反映党员个人与党的整体的关系,反映党的中央、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群众的关系。
为什么说党的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呢?这就是说,党的领导机关是在民主基础上由党员群众所选举出来并给予信任的,党的指导方针与决议是在民主基础上由群众中集中起来的,并且是由党员群众或者是党员的代表们所决定、然后又由领导机关协同党员群众坚持下去与执行的。党的领导机关的权力,是由党员群众所授予的,因此,它能代表党员群众行使它的集中领导的权力,处理党的一切事务,并为党的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所服从。党内的秩序,是由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各个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的原则来建立的。这就是说,党的集中制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不是离开民主的,不是个人专制主义。
为什么说,党的民主制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呢?这就是说,党的一切会议是由领导机关召集的,一切会议的进行是有领导的,一切决议和法规的制订是经过充分准备和仔细考虑的,一切选举是有审慎考虑过的候选名单的,全党是有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统一的党章和统一的纪律的,并有一切党员都要服从的统一的领导机关的,这就是说,党内民主制,不是没有领导的民主,不是极端民主化,不是党内的无政府状态。
党内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党的领导骨干与广大党员群众相结合的制度,即是从党员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党员群众中坚持下去的制度,即是反映党内的群众路线。
有些同志,不了解党的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如是就使自己的领导脱离党内的民主,脱离党员群众,并把此种状态名之曰“集中”。他们认为自己的领导上的权力,无须由党员群众授予,而是可以自己攫取的。他们的领导地位,也无须经过选举,无须取得党员和下级组织的信任,而是可以自封的。他们的指导方针与决议,也无须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并经过群众去决定,而是可以独断的。他们是站在党员群众之上,而不是结合于党员群众之中。他们是站在党的组织之上来命令党,支配党,而不是站在党的组织之内来服从党,受党的支配。他们对于上级,则利用党内的民主制向上级闹独立性,对于下级和党员,则利用党内的集中制来压制下级和党员的民主权利。他们既不民主(对下级),又不集中(对上级)。多数通过的决议和党的纪律,别人都得服从与遵守,但他们领导人自己觉得是可以不服从不遵守的。所有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这些党的基本组织原则,他们都不遵守。他们认为党的法规和决议,是为那些普通人写的,而不是为他们这些特殊的领导人写的。这是党内一种反民主的个人专制主义倾向,是社会上特权阶级的思想在党内的反映。这与我们党的集中制没有丝毫相同之点。这种偏向,在我们党的组织中是存在着的,应该完全肃清它。
有些同志,不了解党的民主制是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制,如是他们就使自己的行动脱离党的集中领导,脱离党的整体。他们不顾大局,不顾整体的长远的利益,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自己的见解在党内任意地自由地行动。他们不严格地遵守党纪,不执行党的领导机关的决议,在党内传播各种非组织的、非政治的、非原则的言论,或者故意夸大事实,在党内播弄是非,或者在党内实行无限制的空谈与争论,不顾环境的严重与紧急情况,甚至利用党员群众一时在思想上没有准备的盲目状态,来表决自己的要求,利用“多数”的名义来实现自己的企图等。这些就是极端民主化的思想。这与我们党的民主制没有丝毫相同之点。这种思想的危险,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在于损伤以至完全破坏党的组织,削弱以至完全毁灭党的战斗力”〔206〕。这种思想的来源“在于小资产阶级的自由散漫性。这种自由散漫性带到党内,就成了政治上的和组织上的极端民主化的思想。这种思想是和无产阶级的斗争任务根本不相容的。”〔207〕
党内反民主的专制主义倾向,和党内极端民主化的现象,是党内生活上的两种极端现象。而极端民主化的现象,又常常当作专制主义倾向的一种惩罚而出现,凡是专制主义倾向较严重的地方,那里就可能出现极端民主化的现象。这两种倾向都是错误的,都极大地妨害与破坏党内的真正统一与团结,全党必须警惕,严防这些现象的发生。
现在必须放手地扩大我们党内的民主生活,必须实行高度的党内民主,同时,在实行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党的领导上的高度集中。
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173〕的报告中说:“由于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小生产的家长制占优势的国家,又在全国范围内至今还没有民主生活,这种情况反映到我们党内,就产生了民主生活不足的现象。这种现象,妨碍着全党积极生的充分发挥。同时,也就影响到统一战线中、民众运动中民主生活的不足。”〔208〕从六届六中全会以来,情形是有了一些变化,不独中国解放区的民主运动有了极大的发展,就是党内的民主生活也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在整风运动中,大检查工作的运动中,党内的民主已有极大的发挥。在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前,干部中对于党的历史、党的路线的深入的自由的检讨,是党内民主的切实发挥,因而充分地准备了我们这次大会。然而,就全党来说,就各个地方来说,党内民主生活至今还是不足的,还应该继续发展。因此,党章上有许多扩大党内民主的规定。
目前我们党虽然是处在战争中,但我们的战争,是一种长期战争,在我们的技术条件和敌军的情况没有改变以前,基本是还是一种游击战争。因此,凡在游击战争中可以进行的会议和选举,都必须进行,不应借口战争环境,不必要地缩小党内民主。
在解放区,在一切可以召集大会进行选举的地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及党员大会,必须依照党章的规定来召集,并由大会来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党章规定:在选举党的领导机关时,除大会主席团有权提出候选人名单外,必须保证各代表团及所有代表都有权提出候选人,并保证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候选人名单,须经过充分的讨论。选举时须按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或表决。
党章规定:各地方党的代表大会每二年召集一次,即是说每二年改选党的各级地方领导机关一次,那末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再召集代表会议若干次,来讨论并决定当前的各种工作问题,乃是必要的与可能的。在过去是召集各种大小干部会议来检讨与决定工作问题,而无代表大会与代表会议,在今后则应召集代表大会与代表会议。选举只能每二年进行一次,过多的选举,没有必要,并将妨害工作,因此,除代表大会外还须召集代表会议来检讨与布置工作。这种代表会议,每年可按各地工作需要召集一次至二次,其代表即由下级党的委员会选派。它有权撤换与补选委员会的部分委员,但它的决议和撤换与补选的委员,须经过各该委员会批准,因它比过去的干部会虽有较大的权力,但它还是各该级委员会的下级机关。
省或边区〔64〕、地方、县、区的代表大会与代表会议,可以轮番召集。比如,今年召集省或边区、县的代表大会,地方与区则召集代表会议;明年召集地方与区的代表大会,省或边区与县,则召集代表会议。
各级党的委员会,应较过去扩大,应将各方面负责的与人民群众有很好联系的干部包括在内。党章规定:在委员会中再组织常委,进行日常工作。在常委委员中,亦须包括各方面负责的干部,成为当地各种工作的经常的总的领导核心。在各级委员会中,除有一个正书记外,可以按工作需要再设一个至两个副书记,以便没有缺陷地照顾全般工作。各级党的委员会,决不是仅仅进行党内的组织工作,而是应该成为当地各种工作的领导集团,党内的组织工作只是党委工作的一部分,而且应由党委的组织部门去作专门的管理。因此,凡是各级委员会比较带普遍性的工作决定和工作计划,应召集全体会议来集体讨论和决定。集体决定之后,就应分途去执行。
扩大党内民主的中心一环,在于启发党员和干部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毛泽东同志在他的报告中已着重地说到了自我批评,他说:有无认真的自我批评,是我们和其他政党区别的显著标志之一。要启发党员和干部对党的政策与工作的积极负责精神,要使他们考虑问题,敢于与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为此,各级领导机关的负责人,对于自己领导下的工作中的缺点与错误,必须首先进行充分的自我批评,在党员和干部中以身作则,必须有充分的接受别人批评的精神准备,万不可在遇到别人批评时,即冲动暴躁,或采取压制打击等办法。只有如此,党内民主才可顺利发扬,否则,即使按期召集各种大会和会议,仍然可能是死气沉沉的、人云亦云的、照例听报告和举手的、没有生气、没有民主的大会与会议。我们有许多同志,甚至有些负责人,至今还不能很好地领导开会,使会议开好,因此,有许多会议是失败的,或是开得不好的,有时甚至变为党员和群众的严重负担。可见单是多开会,还不是民主,还必须把会开好,必须发扬民主精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此,必须执行毛泽东同志在古田会议决议中关于“怎样使党员到会有兴趣”的指示。
经验证明:凡是那个地方的负责人在党员群众和人民群众中认真地进行了诚恳的与必要的自我批评,那里党员和人民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也就会开展,积极性也就会提高,内部团结也就会达到,工作也就会改进,缺点也就会克服,而且负责人的威信不独没有损失,反而会提高。这在我们党内及人民中已有无数事实证明了的。相反,凡是那个地方的负责人没有自我批评精神,不肯或惧怕批评自己的缺点与揭露自己的错误,企图掩盖与隐藏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或在别人批评后不表示感谢别人,不是“人告之以有过则喜”,而是面红耳赤,反口相讥,或寻隙报复,那末,那里的党员和人民中的民主与自我批评,就不会开展,积极性就不会提高,内部团结就不能达到,缺点不能克服,工作不能进步,负责人的威信也就会丧失。因此,开展与扩大党内民主,各地党的负责人所负责任是非常之大的。
党章规定: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和负责人,应该定期地向选举自己的党员和下级组织报告自己的工作。在这种报告中,不只应该说到当前的情况和工作的成绩,而且应该说到缺点和弱点以及工作中的错误,请求自己的选举人和下级组织提出意见和批评。经验证明:许多下级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工作中所发生的错误与缺点,其责任并不能由下级组织及党员与干部来担负,而应该由上级领导机关来担负。因为这些错误和缺点的造成,许多是因为上级领导机关没有及时地提出任务、指示政策,或者虽然提出了任务,指示了政策,但是没有系统地彻底地解决问题,或者提出的任务,指示的政策本身就有错误。在这种情况下,过多地责备下级组织和党员与干部,把责任向下面推卸的现象,是很不好的,是最能使下级丧失信心和积极性的。当然,下级党委,被领导的党员与干部,如果有错误、缺点,也应一样有自我批评精神。
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发扬党员的自动性与积极性,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责任心,发动党员或党员的代表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发表意见,以积极参加党对于人民事业的领导工作,并以此来巩固党的纪律和统一。只有认真地扩大党内民主,才能巩固党内的自觉的纪律,才能建立与巩固党内的集中制,才能使领导机关的领导工作臻于正确。为此,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
要在党内放手实行高度的民主,决不是要削弱党内的集中制,相反,要在实行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同时实行高度的集中。要使高度的民主与高度的集中统一起来,不要使二者对立起来。只有实行高度的民主,才能达到领导上的高度集中;只有在以民主为基础的高度集中领导之下,才能实行高度的民主。认为实行高度的民主就要削弱领导上的集中,是错误的。因此,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遵照党内民主原则进行工作时,不能妨害党内的集中原则,不能使正当的有利于集中行动的党内民主被误解为无政府倾向(向党闹独立性和极端民主化)。
党内民主,必须保证是按照有利于党的事业(即人民的事业)的方向进行,不能松懈党内的战斗意志与战斗团结,不能被暗害分子、反党分子和党内的分裂主义者与投机家、野心家所利用。因此,党章规定:凡关于全党的或地方范围的党的政策与路线问题之彻底检讨与辩论,必须是有领导的,必须是在时间上允许即客观情况不紧急的条件下,并须有中央或地方领导机关的决议。下级组织有过半数以上的提议,或有上级组织的提议,也可以进行这种检讨。
党内的民主应该扩大,但党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全党各个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党章规定的这些原则,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有些同志在执行这些原则时,是提出条件的,他们或者以同意决议、指示的正确性作为服从的条件,或者以人事上的能力之强弱、地位之高低、党龄之长短、文化程度之高低以及某些历史的恩怨与山头亲疏等关系,来作为服从的条件。应该说:所有这些条件,都是不应该有的。一个共产党员是否有高度的纪律性和遵守纪律的精神,只有在他处于危险的情况下,或者在他与党的组织发生了严重的原则分歧和人事上的分歧之时,才能表现出来。只有当他处在少数地位时,仍然是无条件地服从了党的组织原则,他才是一个有高度纪律性和原则性的党员,才能表示他是顾大局的,是懂得局部服从全体、小道理服从大道理的,懂得个别的原则分歧与人事上的分歧,是应该服从于党的统一与党的纪律之最高原则的。
我们共产党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提倡盲目的服从。由于我们现在还处在分散的农村游击战争的环境中,各个地区的内外情况,常有极大的悬殊,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采取“集中领导、分散经营”的政策。采取过分集中经营的政策与平均主义的政策,都是错误的。但分散经营(即各个地区独立地进行工作和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不是闹独立性),不是脱离集中领导,而必须有领导上的集中。在这里,领导机关的决议与指示,常常不能照顾到一切区域的一切情况,而只能是带着一般性的。因此,决议与指示,就常有在一般地区行得通,而在某些特殊地区行不通的情形。领导机关的决议与指示中有错误,在实际上行不通的事情,也常有的。在这种时候,我们就不是提倡盲目的执行与服从,而提倡自觉的认真的执行。这就是说,要认真地研究情况与研究决议、指示,如果发现决议、指示有错误,或者与本地情况不合,就应勇于提出意见,请求上级收回或修改,而不是闭着眼睛,硬要去实行,以至劳民伤财,脱离群众。下级这样做,并不是反抗上级,也不是闹独立性,而正是以认真的精神去执行决议与指示。只有这样的党员,才是最好的党员,他不只是能够独立思考问题,而且能够帮助上级纠正错误、缺点。这是应该特别奖励的。关于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可以有三种态度:第一,上级的决议、指示,合口味的就执行,不合的就不执行,这叫闹独立性。不管他用什么话来敷衍搪塞,这总是闹独立性,这是要不得的。第二,不问行得通与否,既不研究决议、指示,又不研究情况,盲目地机械地执行,这是一种盲目性。这不是在认真地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而是在盲目地执行,这也是要不得的。第三,既研究决议、指示,又研究情况,行得通的就坚决执行,行不通的就向上级提出,详尽地报告为什么行不通的理由,请示改变决议、指示。这叫做自觉地认真地执行决议、指示。只有这第三种态度,才是正确的。共产党员的这种创造性与自动性,我们不独不反对,而且应该大大提倡。党反对没有纪律性的、向党闹独立性的倾向,但提倡与奖励每个党员在党的方针下独立思考问题、独立进行工作的创造精神。
领导机关的决议、指示,应该允许下级和党员提出意见,提出怀疑,提出修改。如果是决议、指示真有缺点和错误,应该接受下级意见加以修正,如果是下级的意见不对,也应很好解释,把思想弄通,而决不可对下级加以错误的打击。对任何指示、决议,在请求修改后,上级仍然决定要执行者,均必须执行,不可坚持自己的意见,反抗上级的决定。
共产党的纪律,是建筑在自觉基础上的,不可以把党的纪律变成机械的纪律,变成限制党员自动性与创造精神的所谓“纪律”。应该使党员的纪律性与创造精神结合起来。
党章规定:各级党的组织,必须保证在自己指导下的报纸宣传中央机关与上级组织的决议与所定的政策。这是我们党的统一性与全国性所必需的。中央与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政策,必须在各地宣传,而与这些决议和政策相反的一切思想,则不应宣传。必须宣传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不得宣传违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关于这一点,某些地方党的组织的执行情形并不是很好的。有些报纸,对中央决议与政策宣传不够,并且有过抵触中央决议与政策的文字发生。为此,各级党的组织,必须加以检查和改正。
党章规定:凡关于全国性质的问题,在中央没有发布意见和决定以前,各地方党的组织和党的负责人,除自行讨论及向中央建议外,均不得自由发布意见和决定。这也是党的统一性与全国性所必需的。我们全党只能有一个方针、一条路线,而不能有几个方针、几条路线。对于全国性的问题,只能有一种态度、一种意见,而不应有几种态度、几种意见。凡是应该和必须由中央决定与发布的问题,各地方党的组织,不要越俎代庖,抢在中央之先来发布意见。凡关于全国性的问题,一切党的负责人,包括中央委员在内,在没有得到中央同意前,均不得发布意见。他们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在当地党的委员会内加以讨论,并向中央提出建议,但是对内对外发布中央尚未发布的意见,或通电各地党委宣传这种意见,则不能允许。因为这种意见与决定如与中央意见和决定相抵触,则在党内,在人民中,在敌人面前,均将留下极不好的影响。在没有或缺少无线电的时期,我们没有强调这一点,但在无线电已经畅通的情形下,这一点是必须强调的。抗战期间,中央曾经几次指示了这个问题。
关于地方性质的问题,党章规定:在不抵触中央与上级决定的条件下,党的地方组织有自主决定之权。在这里,上级组织的过分干涉,代替下级决定问题,也是应该避免的。上级组织向下级提议,帮助下级正确地解决问题,是必需的,但决定之权,应给下级组织。
我们党在许多地区,现在还是处于地下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的党的组织,必须采取特别的形式去进行工作。因此党章规定党在公开状态之下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凡不适用于秘密状态之下的党的组织者,均得变通办理之。这个规定,是必要的,党章所规定的组织原则,全党都必须执行,但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是应该依照环境和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的,这在前面已经说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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